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WX参与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辩护方需要证明WX在团伙中的参与程度、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W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对于自己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缺乏清晰的证明材料。关键证据的缺失使得案件对WX不利,若不能有效补强证据,他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陈建龙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全面阅卷,逐页查阅全案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人员结构、资金流向、分工职责,明确WX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参与程度、行为内容及作用大小,区分主从关系。其次,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WX,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到案过程、涉案细节,核实其主观认知、参与动机、获利情况,听取其辩解意见,稳定其情绪,保障其基本诉讼权利。最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重点审查并固定W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就量刑问题与公诉机关依法沟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对WX参与诈骗犯罪的指控证据主要基于团伙整体的犯罪事实,但陈建龙律师通过梳理的证据,强调WX在团伙中的参与程度、行为危害性相对较低。公诉机关质证认为WX作为团伙成员,应当对整体犯罪行为负责。陈建龙律师回应称,虽然WX参与了犯罪团伙,但他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且具备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建龙律师关于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W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X元;刑期自20X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WX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XXX元,按比例发还给288名被害人;法院认定W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量刑在同类被告人中处于合理区间。
陈建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阅卷梳理、会见当事人核实、挖掘从宽情节固定的方法论。通过全面查阅卷宗,明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会见当事人,获取第一手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挖掘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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