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合同诈骗与伪造公司印章案
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与高X、汪X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XXX元,丁XX支付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此后,她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未支付合同余款便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XXX元。另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争议焦点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应重新考量诈骗数额。第二,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丁XX是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
法院认定
对于合同诈骗数额,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对于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丁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家港XX公司承建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899万元。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2016年10月12日,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XXX.14元,但张家港市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第一,被告是否应支付工程款?被告承认欠工程款,但表示无力支付。第二,原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尚欠工程款XXX.14元无争议。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判决结果
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张家港XX公司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所欠工程款XXX.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避免陷入合同陷阱。对于工程建设类合同,要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在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结算和追款。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旦发现对方有诈骗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两起案件中,丁XX合同诈骗案让被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和优先受偿权问题。最终,法院都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施亚军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800件。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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