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与无助,婚姻的背叛和财产的损失让她感到孤立无援。就在她几乎要放弃的时候,她听说了张雯雯律师。张雯雯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多年,见过太多像A女士这样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投入到案件的调查中。她深知证据是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于是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她还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回忆起整个过程,最深刻的是张雯雯律师常说的“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张雯雯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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