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开始执业,汪育倩律师就一头扎进民商事领域。毕业于吕梁学院的她,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为她处理各类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她习惯在接到案件后,先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寻找其中的关键线索。
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以房抵款1720885元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她仔细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以房抵款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B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在处理案件时,汪育倩律师还擅长通过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论证来维护当事人权益。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委托她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上诉,提出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汪育倩律师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针对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继承人的债权。
在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擅自向婚外第三人李女士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转账记录,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为张女士追回了夫妻共同财产。
汪育倩律师始终秉持“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她认为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在民商事领域,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深入挖掘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真相。她会继续在这个领域深耕,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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