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漆X通过淘宝平台向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购买了8瓶“主台牌(XXxx系列酒)配制酒”,支付货款5312.4元。该酒配料表标注“高粱、小麦、水、XX叶”,生产企业为被告xx镇xx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方为被告贵州XX公司。原告认为XX叶属于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普通食品中添加XX叶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53124元。肖康律师接受被告xx酒业经销站、xx公司的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查阅了案涉酒水的生产许可信息、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肖康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这些丰富的执业经历使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独特的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多年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抗辩因素。他深入研究案涉酒水的生产资质,确认生产企业具备合法食品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了完整的生产许可信息;同时,仔细审查被告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保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还与印刷企业沟通,获取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配料表中“XX叶”系“XX”的印刷错误。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酒水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产品包装标注清晰完整,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一般标准。XX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非完全禁止添加,原告主张普通食品不得添加XX叶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可能存在标注瑕疵,不能证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在购买前对产品标注含有XX叶有合理预期,仍主动购买,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应从严掌握。最终判决被告xx区xx酒业食品经销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漆X货款5312.4元,驳回原告漆X的其他诉讼请求(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在庭审前,肖康律师还针对原告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指出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产品实际含有XX叶,亦未举证证明食用后造成任何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肖康律师处理此类“职业打假”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的方法。他会仔细审查产品的生产资质、检测报告等核心书证,同时关注产品标注等细节问题。他还会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肖康律师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食品安全纠纷等案件。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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