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成果显著。
在刑事案件方面,王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他在2021年执业之初,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2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在婚姻家庭案件领域,虽然未给出具体数据,但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来看,在离婚、遗产纠纷等案件中也有不俗的表现。
下面来看王铖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案例——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毕某处于被告人的角色。
案情简介如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毕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洗脱罪名,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时间跨度长,从2006年到2023年,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困难;二是对于“非法储运”行为的法律界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司法解释,如何准确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关键;三是毕某的行为是按照铁矿法定代表人的安排进行的,责任的划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王铖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对嫌疑人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王铖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通过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精准找到了追诉时效已过这一关键要点,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同时,他对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研究,准确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毕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成功为毕某洗脱了罪名。
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它提醒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准确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类似案件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同行而言,这起案件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在处理时间跨度长、法律规定复杂的案件时,要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
王铖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精准把握案件细节,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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