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当事人申某1等六人与申某2为亲属关系。纠纷起因是北京市XX区××村364号院拆迁,申某1等六人认为364号院是对原31号院翻建形成,属于当事人共同共有,且是大家共同出资建房,申某2不应享有全部拆迁利益。申某2则称364号院是其独立出资建房,拆迁利益与他人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364号院因拆迁所得的腾退所得款是否含有申某13、柳某10的财产利益,以及364号院内拆迁前的房屋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共同出资所建。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起在北京执业,接手此案后,将拆迁协议作为突破口。该拆迁协议于20XX年X月XX日由申某2与北京市XX区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以书面形式明确了申某2作为被腾退人,对364号院进行腾退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内容,包括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人口、腾退补偿款、奖励费及补助费等。
彭艳军律师自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他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曾在某中级法院工作,熟悉法院内部诉讼操作规程和沟通技巧。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彭艳军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包括拆迁协议、当事人陈述、相关收条等。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申某1等六人虽主张共同出资建房,但除了录音外缺乏其他有力证据。彭艳军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仔细比对了建房时间、出资情况以及房屋居住使用情况等。他还申请法院调取了《XX区长辛店镇××村宅基地腾退安置人口、宅基地面积确认表》等相关文件,提交了证明申某2为合法被拆迁人、房屋系其单独建造等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某1等六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建房及享有拆迁利益,驳回了申某1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原判。彭艳军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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