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本案里,原告虽主张被告出轨,可证据并不充分,难以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所以这是案件的一大疑难之处。而且原告提出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款项性质的界定也存在争议。施贝贝律师在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接到了被告龚XX的委托。
施贝贝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具体处理步骤。在答辩中,她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未达法定离婚标准。庭审里,她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还解释了分居原因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夫妻有和好可能,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财产争议,她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
最终案件成果显著,法院判决不离婚,施贝贝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龚XX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与原告的离婚诉求相比,最终结果让被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结合浙江宁波的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力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质疑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像本案中就对原告“出轨”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要积极收集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的证据。另外,对于财产性质的证据收集和界定也不能忽视,要准确判断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