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餐饮公司与重庆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后,又签订终止协议,但科技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于是,该餐饮公司将科技公司等五被告告上法庭,提出多项赔偿和退款诉求。
此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原告主张被告签约时存在欺诈,但被告需证明欺诈主张不成立。同时,要明确合同是否已无撤销必要,以及其余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秀峰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王秀峰发现,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对于原告提出的“生源增长、经营向好”等主张,王秀峰指出这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而且“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此外,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而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
最终,法院采信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杨购买车辆后发现车辆曾被推定全损,一审败诉后委托王秀峰律师上诉。王秀峰律师在二审中成功证明张X构成欺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张X返还购车款并赔偿部分费用。
在合同纠纷的世界里,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关键。王秀峰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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