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陈XX将8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由此一场合同纠纷逐渐拉开帷幕。之后原告以经营权未购买成功、公司未实际经营为由,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认购款及相应利息。在这场充满争议的案件中,被告陈XX委托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代理此案。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他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秉持着“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的执业理念,始终为客户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作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在律所中牵头负责知识产权、金融法律、刑事辩护等核心业务板块,带领团队打造专业化法律服务体系。
接受委托后,邵如阳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通过调取并整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形成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这一举措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让案件的真实情况得以清晰呈现。
在庭审中,邵如阳律师精准抗辩款项性质。他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如阳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有力质证。一方面,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包括经营权实际由董X某出面购买并持续经营、原告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并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此外,邵如阳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邵如阳律师成功驳回了原告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他还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重构了案件事实,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否定了《情况说明》的证明效力,全面防御了原告的举证,并有效控制了诉讼成本,让客户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在这场合同纠纷中,邵如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客户赢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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