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易蓬律师于200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0多年执业经历,擅长经济纠纷、股权争议等领域,现为广东登博律所主任律师。此次他接手的是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被告是A企业和B企业。争议焦点在于村集体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承租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村集体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能证明双方的租赁关系和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流水显示了承租方的付款情况;催款函件(含律师函、催缴通知)以及双方财务对账记录,可证实承租方存在逾期付租行为。然而,关键缺失证据在于没有明确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节点。
崔易蓬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上述相关协议、流水、函件和对账记录,证实截至2021年10月承租方欠款金额已达数百万元。其次,明确解除节点,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中“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承租方提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崔易蓬律师回应,其一,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其二,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其三,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没收押金、返还租赁物),应予尊重。同时,律师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最终,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8日止);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固定违约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关键节点证据;针对对方抗辩,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回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诉求,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诉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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