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宜昌及湖北地区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领域的案件。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郭笑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证据处理能力。
案件中,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周X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周X违约后,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法院判决周X偿还代偿款及相关费用,但周X未履行。执行时发现,周X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父周X某。公司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X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最初,公司仅掌握法院的追偿权判决以及周X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关键证据不足。郭笑云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明确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文件,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此外,运用举证责任反驳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自述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进行抗辩,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无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律师还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同时,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房屋交易状态,保障判决执行。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司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优先收集关键证据,如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合同,锁定案件关键事实;结合生效判决等文件论证案件核心要件;运用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反驳对方抗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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