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XX年,广东省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薛某、主管李某和楼面负责人陈某,因组织吉力某某木等三名未成年女子提供沐足及有偿陪酒服务,并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通知未成年人躲避,被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薛某是主犯,李某和陈某是从犯,且三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唐观红律师于XXXX年接受薛某委托。她自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精通刑事案件,熟悉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这使她在处理此类复杂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
接案后,唐观红律师首先全面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发现案件中关于薛某犯罪情节的界定存在可探讨之处。她凭借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仔细研究薛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考虑到她曾担任多家行政机关的专职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行政法律服务经验,她从多方面分析薛某的行为,认为薛某虽为主犯,但犯罪情节并非极其严重。
接着,唐观红律师重点突出薛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这一情节。因为她在过往刑事辩护中,深知认罪态度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最后,得知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后,唐观红律师及时将这一情况整理成有利证据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对李某、陈某的量刑建议,对薛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在结案前,唐观红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薛某量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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