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某法院立案受理某大型央企与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吴XX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央企诉请:判令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吴XX于20XX年X月委托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代理本案。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吴XX虽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20XX年X月,法院组织证据交换,陈颖律师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20XX年X月,法院开庭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法院判决书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判决: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于20XX年X月生效。
另一起案件中,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XX于20XX年X月委托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陈颖律师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陈颖律师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司X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其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陈颖律师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XX年X月,上述案件均执行完毕或终结。相关卷宗归档至对应法院或检察机关。
注意!陈颖律师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济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自2014年5月正式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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