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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未竣工被擅自开走,维修方违约返还近60万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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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7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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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6月,王X驾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豪车发生事故,送至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支付78万维修费。被告未完成维修、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便让车辆被开走。王X要求返还费用,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需返还592,135元及利息。
车辆维修未竣工被擅自开走,维修方违约返还近60万维修费

王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承担豪车的维修费用,却遭遇了一场糟心的维修经历。2023年6月12日,王X驾驶登记在大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豪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王X将车送至大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并自愿承担全部费用,但没想到后续的事情会如此波折。

在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王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2014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业内赢得了一定的声誉。

案件开始,王X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转账,截至2023年10月8日,共计支付维修费780,000元,被告确认该款项为预付款。然而,被告自认车辆仅完成部分维修项目,并未全部维修竣工,且未进行质量检验、未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便允许他人将车辆开走。第三人否认委托他人取车,并称车辆实际未修复合格。王X主张约定使用原厂件维修,被告实际使用拆车件,认为构成欺诈;被告则辩称双方协商即为拆车件维修。

刘瑶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复杂的合同关系。她深知在合同纠纷领域,梳理合同关系、排查履约风险、破解违约争议是关键。她针对本案的特点,精准施策。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非车辆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刘瑶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原告实际委托维修、支付费用,与被告形成事实修理合同关系,第三人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无事实依据。

违约行为认定方面,刘瑶律师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强调未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被告未完工、未检验、未出具合格证明即放任车辆被开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返还维修费。

对于返还金额的计算,王X庭后确认部分维修项目已实际完成,对应费用187,865元,自愿不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刘瑶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协助王X进行合理的费用计算。最终,法院认定应返还款项为592,13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对于王X主张的欺诈问题,刘瑶律师也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由于王X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原厂件,所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这也体现了刘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重视和严谨态度。

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具有典型意义。它表明在车辆修理合同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委托维修的一方,即便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也可成为适格诉讼主体;维修方未完成维修、未出具竣工合格证明即交付车辆,属于根本违约,托修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维修款;主张维修方使用非约定配件构成欺诈,需对“双方约定特定配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刘瑶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王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当事人的信任视为责任,秉持诚信执业、勤勉尽责的原则,每一起案件都精益求精,细致打磨办案思路,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相信在未来,刘瑶律师会继续深耕核心业务领域,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守护更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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