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张XX与被保险人高XX于2023年4月18日向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相关保险。投保时,高XX对健康告知中“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勾选“否”。2024年4月,高XX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并植入支架,随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高XX投保前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取降压药,诊断记录显示“高血压3级”,遂于2024年9月7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全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拒付保险金。原告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136087.8元。
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他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
在这起保险拒赔案件中,童彬超带领团队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精准抗辩,完整还原了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通过收集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他深知在保险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只有扎实的证据才能支撑起抗辩的理由。
同时,童彬超进行了医学论证。他引用临床数据论证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以此强化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在法庭上,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清晰的逻辑,向法官阐述了疾病之间的关联,让法官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以及保险人是否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法院查明,投保人张XX在投保当日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有高血压,但不是很高……健康告知中先选健康好了”,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
虽然保险公司未能实现解除合同、完全拒赔的目标,但童彬超律师通过努力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锁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年度限额内,相比原告主张的8万余元,减损约7万元。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此外,童彬超律师通过本案揭示了业务员展业过程中的口头放任行为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后果,为公司后续完善销售合规流程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他的专业能力和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让他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童彬超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也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为执业信条,用专业守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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