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瑕疵寻突破
在辅警盖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姜凯文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证据方面的诸多问题。毕业于山东大学的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指出侦查机关及人员应回避这一关键问题。盖X系本案侦查机关的辅警,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未回避则取证程序违法。同时,电子物证取证违规,公安机关扣押证据未封存、可能存在删改,原始载体有污染风险;电子物证检查依据已废止规则,检查笔录无见证人、无同步录像。这些问题的指出,正是基于姜凯文律师在处理大量复杂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以及他作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所具备的专业素养。
事实认定破迷局
公诉机关以刘X火币账户入账29900个USDT倒推涉案个人账户285个,姜凯文律师坚决反对这种有罪推定的方式。他指出,本案仅查实个人账户59个,应以此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一精准的判断,得益于他承办大量案件所形成的严谨逻辑和敏锐洞察力。作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绝不能让有罪推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他的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否定了公诉机关的倒推认定方式。
量刑情节求轻判
在量刑情节方面,姜凯文律师主张盖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非主犯且公诉机关量刑过重。他指出,盖X2024年11月21日被询问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主要情况,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而非坦白;盖X供述的同案犯信息准确、具体,符合立功的认定条件;盖X非本案组织者、犯意发起者,也非犯罪方法传授者,量刑应轻于王X、刘X等主犯。同时,盖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这些辩护意见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最终法院采纳了多项酌定从宽情节,实现了减轻量刑的辩护核心效果。
结尾干货:
1.遇到类似案件,第一时间审查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若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电子物证取证违规等问题,及时提出异议。
2.对于公诉机关的证据,要仔细分析其认定方式是否合理,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以查实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关注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主从犯区分等,积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要积极配合律师,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增加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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