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女性)以被告装饰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5453.36元并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等。原告证据为《聘用合同》及被告为其缴纳公积金记录,己方困境在于如何界定双方关系及判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被告委托2014年执业的翁鹏威律师参与二审,翁鹏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08余件。
针对原告“《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主张,翁鹏威律师审查发现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且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通过查阅原告入职资料及合同签订时的沟通记录验证,这一发现使律师确定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后续策略上坚定从合同有效性进行抗辩。
对于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的说法,翁鹏威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锁定法律依据,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审查动作确定了双方用工关系的性质,为后续反驳经济补偿金主张奠定基础。
在整个二审过程中,翁鹏威律师凭借处理劳动案件比对过上千份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经验,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作为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的翁鹏威律师,其观点更具权威性和专业性。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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