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当事人甲因所经营企业的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未促成实际业务、未从中获利,后将留存信息删除。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之后,当事人找到了自2011年起就在南京执业的赵骄虎律师,赵骄虎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
赵骄虎律师在深入了解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工作。他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以及向相关机构查询,获取了当事人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揭示了当事人具有悔罪表现的关键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赵骄虎律师在案件前期提出了不起诉的方案,但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赵骄虎律师采取了进一步的策略。他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指出当事人虽然涉案信息数量较多,但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中,赵骄虎律师强调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案件的走向带来了转折。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骄虎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对当事人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法律对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原则,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其次,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辩护过程中挖掘有利情节、精准适用法律的重要性。再者,让当事人避免了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趋势注重对涉案信息数量、使用用途、获利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于合法使用信息的情况,有不同的入罪标准,但如果使用用途涉及违法,则适用更为严格的入罪标准。同时,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法院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赵骄虎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正是顺应了这一裁判趋势,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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