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共有纠纷,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案涉房产为双方共有,称自己付了首付款,其父付了剩余房款,只是因自身是失信人等原因才以被上诉人名义签合同和登记产权。被上诉人则抗辩该房产是其婚前财产。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吕泽宇。一审时,该律师梳理证据,重点举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还指出上诉人转账流水不能证明用于支付房贷,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固定收入,不存在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使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证明缴纳房贷。吕泽宇律师对该证据逐页审查,发现电子凭证无法显示收款人的详细信息,便致电微信客服核实,得知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随后,律师从被上诉人支付宝账户导出交易流水证明,显示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维持原判。吕泽宇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时,关键在于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未来他将构建一套房产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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