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XX)鲁XXX民初XXX号。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追加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为被告,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只是主观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但缺乏关键证据证明交通局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严谨的证据补强工作。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同时,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对交通局的管理责任、绿化与事故的关联性等提出质疑,但厉春艳律师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对于原告认为交通局应承担管理责任的观点,律师通过明确的产权和管理权限证据进行回应;对于绿化影响视线的主张,用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不存在安全隐患。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厘清权责主体,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二是以权威证据为核心,如事故认定书,夯实抗辩基础;三是结合现场证据,从实际情况出发,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过这些方法,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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