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盐城XXXX开发区,原告SX是一名工程施工方,被告YX是工程发包方。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合同书》,被告将XX中学内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外墙施工单价12元/㎡、内墙8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审计面积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验收合格并于X月投入使用。原告主张按审计面积计算工程总价款XXX元,被告已支付XX万元,尚欠XXXX元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则辩称已付款为XX万元,且需扣减垃圾清理费、税费、管理费等多项费用,仅认可剩余X万元左右欠款,同时拒绝支付利息。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起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合同书》以及工程施工和付款记录作为突破口。《合同书》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了工程单价、结算方式、付款义务等内容;工程施工和付款记录则详细记录了施工过程和款项支付情况。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能够快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涉《合同书》条款、工程施工及付款记录。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被告辩称的“另行支付X万元现金给原告合伙人WX”存在疑点。为了核实这一情况,他协助原告收集证据,并配合法院向WX调查核实。沈玉玮律师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察觉到这一关键问题。在面对被告主张扣减的垃圾清理费、保洁费、税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时,他紧扣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条款,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和分析。他发现案涉合同中未约定上述费用由原告承担,且被告提交的收条系庭审后单方制作、签名人身份无法核实,税费扣减亦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庭审中,他条理清晰地进行举证和说理,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专业驳斥,同时就利息主张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合理阐述。
盐城XXXX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Y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X工程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XXX元,由被告负担XXX元,原告仅负担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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