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A等13人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国内禁止销售果味电子X后,仍通过网络平台大量销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明知他人非法销售,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款,涉案关联销售金额达159万余元,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他认为被告人A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或许并非如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那样严重。为了核实情况,律师逐页翻阅了厚厚的卷宗,仔细查看每一份关于被告人A参与案件的记录;制作了《涉案行为对比表》,将被告人A的行为与其他主犯、从犯的行为进行对比;还致电相关证人,核实被告人A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参与程度。
最终,律师发现被告人A仅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收取货款,未参与电子X生产、销售核心环节,且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为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郑晓龙律师凭借超过600件案件的实务积淀,认为在涉烟草类非法经营案件中,精准界定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充分运用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是辩护的关键。他正着手构建一套针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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