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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刑事案件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背后的他用了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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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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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有近二十年公安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擅从侦查中找辩点。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那些刑事案件当事人得以重获自由,背后的他用了什么方法?

当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不知如何应对,也不清楚自身权益如何保障。李鉴春律师,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毕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2009年转行成为律师。他独特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过程及时间节点。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该决定。

李鉴春律师能如此办案,得益于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熟悉侦查流程,能从侦查角度捕捉案件辩点。同时,他担任过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理论知识扎实。在面对案件时,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

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李鉴春律师始终以专业和专注,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在刑事辩护领域默默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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