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谭X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叶X、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X、叶X,要求叶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孙X、叶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称20XX年与叶X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借款,被告未依约支付利息。被告则辩称借款合同无效,称谭X以公司实体放贷且资金非合法收入,还主张即使合同有效,利息约定也不能以原告提交的合同为依据。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谭X虽称“资金方”不存在,自己就是“资金方”,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表述却与此矛盾。于是,律师逐句研读微信聊天记录,翻到20XX年X月X日谭X说“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20XX年X月X日提到“资金方风控负责人”等内容,又对比谭X本人陈述,发现存在明显出入。
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主张,认定案涉两份《借款合同》无效,因还款金额大于出借金额,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也不禁思考,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更准确地判断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之间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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