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合作纠纷并不罕见。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对簿公堂。起初,济南XX公司认为与深圳XX公司的合作涵盖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遂主张返还垫付人员工资款20万元,并要求支付工程利润136.703645万元。案件初始状况极为混乱,双方各执一词,且涉及多份合同、多笔款项以及复杂的工程标段划分,证据繁杂,法律关系纠缠不清,让整个案件陷入了一团迷雾。
此时,鹿静律师接手此案。她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全面细致地阅卷,对双方提交的所有合同、协议、结算账目表、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梳理。在这浩如烟海的资料中,鹿静律师发现了关键突破口。她注意到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合作项目是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而且,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济南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此之后双方有协商合作的行为。此外,《合作协议》中对双方负责的技术管理工作有明确分工,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涉及济南XX公司负责的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部分,且济南XX公司也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
经过鹿静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有了明确结果。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工资款,经核查相关收条,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深圳XX公司需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款180200元,并驳回济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深圳XX公司避免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鹿静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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