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称,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其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某在有多起执行案件且大概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6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50%的份额转让给卓某,之后卓某又迅速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某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当事人卓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朱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以及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但缺乏直接有力证明这些转账就是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证据。原告抓住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这一点,质疑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房屋折价款。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对卓某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进行系统梳理。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卓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总计1372138元。同时,律师还关注到两被告于2024年4月16日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约定转让价格为10万元,但事实上卓某转账金额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房屋折价款已结清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在庭审中,这些转账记录和协议书成为关键证据。原告质证称朱某微信表明卓某未结清折价款,认为转账不能抵作房屋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而卓某转账金额远超房屋份额价值,且协议书也确认了折价款已结清,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卓某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其离婚后财产权益。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此案证据问题时,优先核查转账记录的完整性,确保能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其次关注相关协议书中对关键事项的说明和确认;最后要求对方举证反驳己方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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