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X明知被害人曹XX精神行为异常,三次带其至暂住地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当晚,被害人男友报警,李X在现场否认犯罪,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当晚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前两次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邹炳昂。该律师怀疑在被告人现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坦白”情节。为了核实这一点,律师逐页翻看了案件的到案经过卷宗,详细对比了被告人在现场和派出所的供述内容。之后,又制作了《供述内容对比表》,将现场否认的内容与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如实供述的内容进行清晰罗列。
最终,律师发现李X虽在现场否认,但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这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邹炳昂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案件处理中,积累了超千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至关重要。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刑事量刑情节认定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