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家庭出资引发的纠纷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是夫妻,二人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开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觉得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要求孙X和周X一起还。可孙X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赵X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是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算数,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是投资,不是借款。周X在一审的时候承认这是借款,但二审没到庭。
争议焦点剖析
焦点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查明:赵X只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借条等能直接证明和孙X、周X有借贷合意的证据。
双方主张:赵X主张这些钱是借款;孙X辩称赵X没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算数,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得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赵X没借条,周X是赵X儿子,且案件在周X和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损害了孙X的诉讼权利,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所以不能认定有借贷合意。
焦点二:购房款的性质
法院查明:赵X在孙X和周X购房时出了钱。
双方主张:赵X认为是借款;孙X认为无借贷合意,不能认定是借款。
法院认定:赵X是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很常见,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按生活经验,不能认定这钱是借款。
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法院查明:店铺在孙X和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赵X有出资。
双方主张:赵X说是借款;孙X称是家庭共同经营的投资。
法院认定:店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符合家庭共同经营情况,应认定为投资。而且投资款具体金额也没充分证据,所以赵X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的主张不被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就是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要借钱给别人,哪怕是自己的亲人,最好也写个借条,把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写清楚。转账的时候备注“借款”,这样万一有纠纷,也有证据。别觉得都是一家人,不好意思写借条,真到了法院,白纸黑字的借条比啥都管用。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证据和生活常理,判定赵X出资不算借款,驳回了她的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承办过800多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都有涉及。在这起案件中,李丹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帮助孙X成功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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