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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纠纷执行难,律师以出资加速到期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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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586人看过
导读:张X与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协议纠纷,经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陈明祥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
加盟纠纷执行难,律师以出资加速到期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困局

20XX年X月,在安徽铜陵,张X与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产生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需支付张X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过程中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张X作为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张X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持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在接受张X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他凭借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等多元专业资质,确定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法律路径。

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梳理关键证据,以清晰的法律思路作为支撑,凭借其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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