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衡水市,隋先生(原告)因子女高中择校及学籍办理事宜,委托张某某(被告)处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委托事项未能完成,隋先生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已支付款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相应款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委托事项已部分履行,不应全额返还,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河北石家庄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他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转账记录这一关键证据。这些转账记录形成于隋先生委托被告办理事宜期间,以电子转账的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隋先生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时间、金额等内容。
张志来律师执业多年,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在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广泛的业务能力,使他能够敏锐地把握本案的关键问题,准确分析委托合同的效力以及返还责任的认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被告虽称委托事项已部分履行,但缺乏明确的证据支持。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对转账记录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每一笔转账都与委托事项相关,且能够清晰地反映款项的交付事实。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的沟通记录,以证实双方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同时,他还提交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和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委托合同无效以及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结案前,张志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委托人隋先生的合法债权得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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