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到了,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截至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违约金。天然气公司委托黄明、赵X律师起诉,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1.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法院查明,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和被告当庭对账。原告主张按证据确定的金额,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说偿付能力困难。法院最终认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因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原告指出《补充协议》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按原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还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12万元。张X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瞿X,之后瞿X先出具《借条》,又于2月19日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2025年4月15日还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
还款期限到了,瞿X只还了3.6万元,剩余8.4万元本金及利息没付。张X多次催收无果,委托黄明律师起诉,要求瞿X偿还剩余本金、按约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法院查明,律师向法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部分还款记录。原告按《借款承诺书》约定计算利息,庭审中调整利息计算起止点,明确自2025年4月1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计算。被告虽未到庭,但书面答辩对利息计算可能有异议。法院认为证据完整,支持原告按约定计算利息的主张。
2.《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查明,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原告主张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督促债务人履约、弥补守约方维权成本的功能。被告书面答辩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该约定有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按《借款承诺书》约定的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给我们普通人提了个醒。在签合同的时候,不管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要把条款写清楚,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这些都不能含糊。像天然气安装工程款案,补充协议也得明确违约责任。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写书面协议,把利息、还款时间、维权费用承担这些都写好,就像民间借贷案里的《借款承诺书》,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遇到纠纷了,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证据充足打官司才更有底气。
结尾
这两起案件,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部分支持违约金诉求;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通过这两个案子,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黄明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兼具深厚财务功底与精湛法律技艺,在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欠款金额;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能最大化运用证据价值,灵活调整诉请。正是这些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让他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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