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一起工伤待遇纠纷中,申请人胥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任操作工,第一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2024年2月x日,胥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提起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多项费用共20余万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在证据准备阶段,逐页查看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全部关键材料,系统梳理各项证据。庭审中,面对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社保补贴”以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陈步青律师翻出相关法律条文,指出社保补贴不能降低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对于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据理力争,坚持两者应分别计算。
在处理医药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问题时,陈步青律师依据相关法规,成功争取到相应赔偿。虽然仲裁委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执业来办理大量工伤案件的陈步青律师认为,处理复杂工伤案件需系统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他将构建工伤案件证据审查清单,提升办案效率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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