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2026年,在河南省漯河市XX区,一位委托人因房屋虽已购买但未过户被法院查封而陷入纠纷。法院依程序查封房屋,而委托人认为自身权益应受保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世奇。该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产生怀疑,怀疑其是否真能证明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于是,律师开始查证。律师逐页翻动《房屋买卖合同》,仔细核对合同签订时间,确认是2021年XX月X日签订,早于2025年X月XX日法院的查封时间。接着,律师又查看《收据》,确认其真实性及盖章情况。同时,律师致电相关部门核实案涉项目未办理验收的情况,以证实非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签订时间早于查封,委托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并且是因项目未验收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
王世奇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他认为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要细致入微,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他计划构建一套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证据审查清单,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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