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该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从中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其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郝XX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方面,司法审计报告确定了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55亿余元。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此外,还有相关的证人证言、投资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郝X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问题,法院认为,“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辩护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而对于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还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曾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还担任过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金融行业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如果发现所在公司存在此类行为,应及时远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一旦涉及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行为,可能会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
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陈晓伟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为被告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知识扎实,执业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因为他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才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提出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他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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