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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罪名定性与证据链分析的实务价值以李建鹏律师典型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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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0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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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建鹏律师拥有十数年执业经验,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后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类犯罪案件,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刑事辩护中罪名定性与证据链分析的实务价值以李建鹏律师典型案例为视角

当被告人面临刑事指控,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证据论证为其争取合法权益?李建鹏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策略性地从罪名定性和证据链分析入手。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通过准确把握罪名边界,推动二审改判;在甲某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利用证据链断裂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罚,最终获得法定赔偿上限之外的权益保障。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数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数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指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他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行为索取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型受贿,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以敲诈勒索罪定罪未能准确评价职务因素,依法予以改判。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一案例体现了李建鹏律师在罪名定性方面的精准把握,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无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一案例展示了李建鹏律师在证据链分析方面的能力,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有效限制了当事人的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处罚。

综上所述,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对罪名定性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链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专业能力的重要性。他的实务经验为刑事辩护领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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