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谭X与叶X、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X、叶X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谭X要求叶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孙X、叶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补偿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叶X等则称谭X是投资,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谭X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此时,杨静律师接手此案。杨静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上有丰富经验。
杨静律师首先对谭X与孙X的聊天记录进行逐字审查,发现谭X多次提到“资金方”,如在提到垫付佣金时称“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签订合同前叮嘱“同行的有一个资金方风控负责人”等。谭X解释“资金方”不存在是托词,但聊天记录显示借款前就出现该字眼,此解释难以自圆其说。杨静律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聊天记录的经验,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信息,为后续策略奠定基础。
接着,杨静律师仔细核对谭X提供的王X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有曾X的收款记录,且曾X此前作为某公司财务向叶X等人转账,由此印证案涉款项并非谭X自有资金。同时,杨静律师通过调查令调取曾X在某公司的任职记录,进一步验证资金来源问题。杨静律师担任仲裁委民间借贷专业委员,其专业身份让她在调查取证时更加得心应手。
最后,杨静律师对谭X关于资金来源的陈述进行梳理,发现其在二审庭审中前后说法不一致,先是称资金来自交易对手账户,后又说是汽车贸易往来款。综合各项审查结果,法院认定在谭X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驳回谭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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