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骑行电动自行车与陈XX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陈XX负主要责任,陈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X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还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后续还需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陈XX驾驶的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XX委托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执业9年的吴丽玉律师提起诉讼。
吴丽玉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案件数百件,其中婚姻案件占比30%左右,服务超3700人次,客户评分达满分5.0分。她在交通事故领域同样经验丰富,熟悉福州本地司法环境,包括交警支队责任认定细则、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及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面对此案,吴丽玉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首先,她全面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明确事故责任划分、陈XX的伤情、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等核心事实,为索赔打下坚实基础。
平安XX公司提出多项不合理抗辩,如“第二次住院费用与事故无关”“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鉴定”“医疗费应剔除部分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不予认可或核减”“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吴丽玉律师逐一梳理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鉴定程序合法性及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论证这些抗辩理由不成立。
她还结合陈XX的伤残情况、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限、后续治疗需求等,依法核算各项损失,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核减意见予以有力反驳,明确事故责任比例对应的赔偿范围,确保每一项索赔请求都有事实和法律支撑。此外,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吴丽玉律师规范整理证据材料,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配合法院完成庭审程序,避免因被告缺席导致案件审理拖延或当事人权益受损。
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多项不合理抗辩。认定陈XX第二次住院费用与案涉事故存在关联,酌情认定80%的合理费用;案涉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不予准许平安XX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合计331294.78元,结合责任划分,判决平安XX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陈XX赔付260595.82元(扣除已垫付的44040元),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及鉴定费,驳回陈XX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吴丽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也彰显了她在交通事故维权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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