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个人投资者李XX因信赖上海XX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该公司股票。后被告被查实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李XX因此遭受投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弱,拒绝担责。李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2160.79元。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个审查动作是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发现交易记录复杂且存在部分模糊不清的交易时段。为验证这些时段的交易情况,他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这一动作让他清晰掌握了原告的完整交易情况,为后续损失核定提供了准确依据。
第二个审查动作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专业机构核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与被告的观点存在较大差异。徐晓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比对交易数据的经验,他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仔细核对每一项交易数据和损失计算细节,与专业机构多次沟通验证,确保损失核定的准确性。这为在庭审中围绕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三个审查动作是在庭审中,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通过详细阐述交易数据和损失核定结果,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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