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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如何精准认定欠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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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0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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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XX公司与X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西南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20XX年,原告承建项目工程,结算后被告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未付。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肖康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
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如何精准认定欠付金额?

20XX年X月XX日,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相关路基土石方工程。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含税结算总额及暂扣质保金等情况,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及质保金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及退还质保金。律师肖康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为后续工作做准备。

肖康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他在处理此案时,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背景影响了他的审查视角。在证据收集阶段,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他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了结算的事实经过,这得益于他长期以来坚持“证据为王”的执业方法,能够敏锐地从众多证据中找到关键线索。

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法院认为20XX年X月XX日《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以该协议确认工程价款;二被告属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质保期已届满且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应返还;因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xx日内支付该款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开庭前,肖康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主张,回应称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

肖康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欠款案件,一贯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固定核心书证,如本案中的结算协议。然后通过比对相关证据,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在认定欠款金额时,会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他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证据为王、精准破局”的原则,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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