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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这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律师助力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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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077人看过
导读:在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关键证据,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思路提起诉讼,庭审充分举证质证,最终助力原告胜诉。
铜陵这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律师助力获胜诉!

在安徽省铜陵市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张X面临着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原告与第三人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但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在此情况下,原告将目光投向了第三人的股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铜陵市律师协会会员。他深耕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秉持着“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陈明祥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

陈明祥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进行了梳理。他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向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而此时,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正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铜陵地区的当事人成功解决了债权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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