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已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遂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面虽未到庭参加庭审,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提出一些抗辩理由。比如,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黄某自身原因导致,或者强调已为黄某缴纳社保,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梁广宇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反击:
1.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虽然公司已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仍需协助黄某申领基金支付部分,且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公司不能推卸责任。
3.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公司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属于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几点,公司的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黄某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仲裁结果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2.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
3.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
4.驳回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此裁决为终局裁决,黄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一些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或者以为缴纳了社保就可以免除自身的其他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且在工伤情况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高额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梁广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黄某梳理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有力论证,成功说服仲裁委支持黄某的诉求。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梁广宇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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