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事先已签订“一次性了断”的和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后续截肢损失能否再要求赔偿。梁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相关材料以及九级伤残鉴定,但缺失能证明后续截肢与事故因果关系、原协议显失公平的关键证据。
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指出原告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原告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田大龙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明确诉讼核心方向,再围绕该方向收集关键证据,如与案件结果相关的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对于对方的抗辩,精准引用法律条文进行回应,同时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以充分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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