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涛律师自2010年起在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此次他接手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若干,主张多项损失合计一定金额。被告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但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书涛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质证,如对伤残鉴定结论不认可、认为非医保用药不应赔偿等。刘书涛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回应,强调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用药的合理性。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明确诉求;针对对方抗辩,结合法律规定和专业意见进行反驳;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确定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方式,保障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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