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梁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当年12月,在伤情还不稳定的情况下,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拿到43.8万元赔偿后“就此了结”。但协议签订后,梁先生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他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田大龙律师是执业多年的专业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此时他接受委托,思考的不是简单地重新计算赔偿项目,而是把诉讼重点放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
田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发现,梁先生签订协议时伤情严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并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他明显不公平,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田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还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长期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要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他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他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一定金额,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他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签订赔偿协议时要谨慎。如果签订后出现重大的、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变化并导致明显不公,是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赔偿协议前,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对可能出现的后续情况进行评估,避免因信息不足而签订不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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