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等长期拖欠。后XX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建筑器材厂起诉,一审胜诉,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合并注销后债务承继问题、租金结算的认定以及无书面合同下租赁关系的确定,都是案件的疑难之处。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结合河北沧州办案经验,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形成证据闭环,才能让法院采信主张。同时,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在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等问题上,依据法律确立责任主体。另外,面对对方的抗辩,要有清晰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进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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