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曹某,197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17年2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曹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涉及九起受贿事实。案件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淄博市XXX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核心争议点
(一)曹某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曲延波律师主张曹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对自首情节的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曹某是否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如何?
法院查明:在庭审过程中,曹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提出曹某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未对初犯、偶犯及认罪态度提出相反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庭审情况,认定曹某为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三)曹某退缴赃款的行为是否应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案发后曹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
双方主张:辩护律师认为曹某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主动挽回涉案损失,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未对退赃从轻处罚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曹某积极退赃的行为值得肯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曹某受贿66.0622万元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曹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如下:
1.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扣押在案的曹某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
3.对曹某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违法犯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这在量刑时会有很大的好处。其次,要认识到初犯、偶犯在法律上会有一定的考量,平时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轻易触碰红线。最后,案发后积极退赃,主动挽回损失,也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五、结尾
在这起受贿案件中,曹某虽受贿数额巨大,但最终因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曲延波律师。曲延波律师执业多年,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识别出曹某的自首情节,梳理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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