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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和解协议后截肢,受害人再获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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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1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大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620181083093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16912386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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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梁先生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伤情尚未稳定时,他被迫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其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处理这类交通事故纠纷经验丰富的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田大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梁先生成功维权。
签和解协议后截肢,受害人再获赔55万

田大龙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案件,在交通事故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田律师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为了证明这一点,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后,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及他自担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田大龙律师长期认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协议存在很大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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