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为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初,原告仅掌握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基本事实,但缺乏能证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接着,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质疑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但王彦栋律师回应时,会强调证据是通过合法的调查令程序获取,且与案件争议焦点紧密相关。比如,银行流水和工商档案能清晰反映股东的出资情况,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直接关联。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这些基础资料中寻找线索;二是关注公司的变更情况,如更名等,可能隐藏着关键信息;三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起诉讼,通过以诉促执的策略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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