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第三人刘X入职原告意公司担任库管。同年5月23日,刘X在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刘X受伤后通过微信告知相关情况,并于次日就医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之后刘X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意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意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疑难点在于,在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同时意公司质疑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
周赫律师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意公司虽对病历提出质疑,但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程序。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说明病历中“下楼梯”描述系患者入院时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合内蒙古包头的办案经验,在工伤认定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如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同时,要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起应有的举证责任。另外,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论证也不可忽视,要确保行政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